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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瞪羚企業入選條件

            主要以企業規模效益指標作為遴選的基本條件,以企業創新能力指標作為擇優入選的主要條件。在符合規模效益指標條件的前提下,根據創新能力指標的綜合值較高的企業優先入選。

            (一)規模和效益條件。

            1. 上年度銷售收入在500萬元—2000萬元的企業,近三年銷售收入年均增長率達到25%以上,且納稅總額平均增長率原則上不低于15%。

            2. 上年度銷售收入在2000萬元—1億元的企業,近三年銷售收入年均增長率達到20%以上,且納稅總額平均增長率原則上不低于10%。

            3. 上年度銷售收入在1億元以上的企業,近三年銷售收入年均增長率達到15%以上,且納稅總額平均增長率原則上不低于10%。

            (二)創新能力指標。

            根據以下創新能力指標的綜合情況,擇優篩選入選企業:

            1. 研發經費投入強度: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平均研發經費投入強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原則上不低于5%。

            2. 知識產權: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獲得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擁有有效發明專利(含國防專利)1項(含)以上;或植物新品種、國家級農作物品種、國家新藥、國家一級中藥保護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等1項(含)以上;或近3年獲得實用新型專利6項(含)以上;或近3年獲得軟件著作權6項(含)以上。主要產品(服務)中擁有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且收入之和在企業同期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中超過50%。

            3. 研發平臺:被認定為市級(含)以上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重點實驗室等。

            4. 標準制定:近3年主導或參與制定國際、國家或行業標準1項(含)以上。

            5. 研發制度:制定了企業研究開發的組織管理制度,建立了研發投入核算體系,編制了研發費用輔助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