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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瞪羚企業入選條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發展高新技術產業,激發企業創新活力,重點培育和鼓勵引進一批快速增長、創新性強的優質企業,創建創新型園區,推進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建設,福州高新區管委會決定開展瞪羚企業認定及培育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瞪羚企業是指成長速度快、創新能力強、發展前景好、科技含量高,從事高新技術產業的成長型企業。

            第三條 正式認定的福州高新區瞪羚企業有效期為2年,到期后,可再次申請認定(企業獲得瞪羚企業認定總次數不超過2次)。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四條 認定為福州高新區瞪羚企業需滿足以下條件:

            1.符合福州高新區新一代信息技術產業、裝備制造、生物技術、新材料、現代服務業等產業方向和國家節能減排要求。

            2.在福州高新區內進行工商注冊、稅務登記,具有法人資格并實行獨立核算,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規范的管理團隊。

            3.企業無違法記錄,全年無重大安全事故。

            4.上年度營業收入在500萬元2000萬元之間的企業,連續2年收入增長率達到20%或利潤增長率達到10%;上年度營業收入在2000萬元-1億元之間的企業,連續2年收入增長率達到15%或利潤增長率達到10%;上年度營業收入在1億元-5億元之間的企業,收入增長率達到10%或利潤增長率達到10%。

            5.屬于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科技含量高、產品或技術填補國內空白、對區內產業結構和稅源產生重大影響的企業,可不受第四條第4款約束,也可以申報瞪羚企業認定。

            第三章 認定程序

            第五條 高新區瞪羚企業認定采取企業自愿申報、認定工作機構初步審核、福州高新區管委會最終審定的方式進行。

            (一)申報。福州高新區科技局每年發布瞪羚企業認定通知,符合認定條件的企業填報統一制作的《福州高新區瞪羚企業認定申請表》,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二)遴選。福州高新區科技局采取委托第三方機構或專家評審形式對企業進行篩選和評價。第三方機構或專家根據認定條件和認定要求,對企業進行資格審查,并提出符合條件的企業名單。

            (三)審議。福州高新區主任辦公會討論研究最終認定審核意見,初步確定“瞪羚企業”名單。

            (四)公布。將初步確定的“瞪羚企業”名單在福州高新區網站上進行為期7天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對外發布“瞪羚企業”名單。

            第六條 材料包括但不限子以下內容:

            1.福州高新區瞪羚企業認定申請表;

            2.企業情況介紹,主要內容為企業基本情況、主要產品、行業競爭力、發展規劃等;

            3.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的副本掃描件;

            4.經審計的企業近3年財務報表;

            5.其他證明材料。

            第四章 扶持政策

            對首次通過福州高新區瞪羚企業認定的企業,一次性給予15萬元獎勵。

            第五章附則

            第七條 對于通過惡意串通、弄虛作假等行為套取財政資金的單位,一經發現,即可追回獎勵資金,三年內取消申報福州高新區財政資金的各類獎勵資格。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八條 以上獎勵資金若與國家、省、市要求配套資金重復或與區其他政策重疊的,按照“就高從優不重復”原則給予獎勵;政策每年根據財政預算實際情況予以兌現。

            第九條 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福州高新區瞪羚企業認定及培育辦法》相應廢止。

            第十條 本辦法由福州高新區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

            附件1:《福州高新區瞪玲企業認定申請表》

            瞪羚企業扶持舉措

            對首次通過福州高新區瞪羚企業認定的企業,一次性給予15萬元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