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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瞪羚企業入選條件

            申報市級瞪羚企業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在本市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生產經營、納稅和信用狀況良好,近三年內未發生 較大及以上安全、環境、質量等事故。 (三)符合我市產業發展方向,重點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 及新一代信息產業、生物醫藥、節能環保等行業或領域。支持 發展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具體支持范圍根據省、 市工作部署由當年度申報通知確定。 (四)申報企業需持續經營三年以上(滿三個會計年度), 為非上市公司控股或并購的企業,且尚未在境內外股票市場(新 三板及各類非主板股權交易市場除外)上市。 (五)企業成長性指標:申報企業上年度營業收入在 1000 萬至 1億元,近兩年營業收入或利潤總額復合增長率須達到 20%; 上年度營業收入 1 億至 4 億元,近兩年營業收入或利潤總額復 合增長率達到 15%;上年度營業收入 4 億元以上,近兩年營業收 入或利潤總額復合增長率達到 10%。近兩年營業收入或利潤總額 復合增長率超過 30%的企業,上年度營業收入可放寬至 500萬元。 (六)企業創新能力指標:申報企業持續創新能力較強, 近兩年年度研發投入強度(R&D)應達到 3.5%以上;申報企業至 少獲得發明專利授權 2 件或軟件著作權 4 件或參與制(修)訂 國家、行業標準 1 項。 (七)企業信用指標:申報企業應提供由人民銀行或其他 商業銀行出具的信用評價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