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高新區于2016年啟動“初創—瞪羚—獨角獸”創新型企業梯隊的培育政策。從2016年起,用5年的時間動態培育獨角獸企業2家以上,瞪羚企業50家以上,初創型示范企業100家以上,上述企業新增營業收入或利潤總額占全區新經濟新增總量50%以上。
表1-1 瞪羚企業入選條件
政策名稱 | 入選條件 | 具體內容 |
《寧波國家高新區(新材料科技城)管委會關于創新型企業樹強扶優的若干意見》(2016) | 時間要求 | 成立不超過10年 |
增速要求 | 上年主營業務收入1000萬元以上,且近2年主營業務收入和營業利潤年均復合增長率高于30%;上年主營業務收入3000萬以上,且近2年主營業務收入和營業利潤年均復合增長率高于20%;上年主營業務收入1億以上,且近2年主營業務收入和營業利潤年均復合增長率高于15%; | |
知識產權 | 具有自主知識產權,技術處于國內領先或國際先進水平。 | |
放寬條件 | 獲得私募投資1000萬元以上、獲得省及省以上單項冠軍(隱形冠軍)等稱號以及商業模式或者技術路線特別創新的企業,條件可適當放寬。 |
表1-2 寧波市瞪羚企業扶持措施
政策名稱 | 扶持方式 | 具體內容 |
《寧波國家高新區(新材料科技城)管委會關于創新型企業樹強扶優的若干意見》(2016) | 項目配套支持 | 對獲得市及市以上財政支持且金額10萬元以上的項目,按50%予以同步配套。每年最高分別不超過300萬元。 |
金融支持 | 對企業用于主營業務發展發生的銀行貸款利息、通過金融機構發行債券利息、擔保費、貸款保險費等費用支出,按30%給予補助。每年最高補助分別不超過100萬元。 | |
財政扶持 | 以培育計劃列入前一年(實繳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對區財政貢獻為基數,三年內按照相當于對區財政貢獻環比增長超過5%部分建立財政補助專項,用于獎勵企業創新升級。 | |
引導投資 | 對獲得股權投資機構投資的瞪羚企業,且投資期限一年以上的,按投資金額的3%給予獎勵,獎勵最高限額300萬元。高新區政府背景的各類基金優先投資上述企業。 | |
要素保障 | 根據企業發展各個階段的需求,優先保障企業生產經營用房、建設用地和人才公寓需求,并預留后續發展空間。對租用高新區辦公、生產用房的,給予50%的租金補貼,最高補貼不超過100萬元。 |